吉林吉長熱電有限公司,位于新中國Zui早的汽車工業基地長春,長春市高新開發區超達路6199號,于1997年12月02日在長春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46000 萬港元,在閆慶祥帶領下,吉長熱電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7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發電,售電,產熱,售熱,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吉林吉長熱電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國家電投集團吉林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 7079.820594萬 | |
吉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4013.946986萬 |
吉林吉長熱電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聯絡員信息 | 姓名:張云飛, 固定電話:, 移動電話:, 電子郵箱:, 身份 身份, | 姓名:孫家成, 固定電話:, 移動電話:, 電子郵箱:, 身份 身份, | 2019-10-18 |
章程備案 | 0 | - | 2019-09-06 |
經營場所變更 | 吉林省四平市四平經濟開發區開發區大路286號 | - | 2019-09-06 |
住所變更 | 吉林省四平市四平經濟開發區開發區大路286號 | 長春市高新開發區超達路6199號 | 2019-09-06 |
注冊資本變更 | 11093.77萬元( - 75.88311% ) | 46000萬元 | 2019-07-18 |
企業類型變更 | 有限責任公司(國有控股) | 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作) | 2019-07-18 |
財務負責人信息 | - | - | 2019-07-18 |
注冊資本金變更 | 11093.77( - 75.88311% ) | 46000 | 2019-07-18 |
企業類別 | 1 | 8 | 2019-07-18 |
經營期限營業期限變更 | - | 12 | 2019-07-18 |
吉林吉長熱電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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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柏林 | 董事 |
孫寶平 | 董事 |
方格飛 | 董事 |
谷廷彬 | 董事 |
閆慶祥 | 董事長 |
甘慶林 | 董事 |
司徒榮昌 | 董事 |
陳來順 | 董事 |
白洪春 | 董事 |
吉林吉長熱電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吉省價處 〔2015〕14號 | 未執行環保電價 | 吉林省 物價局 | 吉林省物價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吉省價處[2015]14號 當事人:吉林吉長熱電有限公司 單位地址:XX 法人代表:XX 聯系電話:XX 聯系人:XX 聯系電話:XX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組織開展全國環保電價專項檢查的通知》(發改價監[2015]952號),本機關于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19日對你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環保電價執行情況進行了檢查。經查,7月至12月1號機組脫硫設施暫停運行,期間銷售脫硫電量3600萬千瓦時,多得脫硫電價款400,000元。 上述事實有檢查時制作的《檢查登記表》、《調查詢問筆錄》、環保設施運行情況表,省電網交易中心交易結算單等證據為證。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項“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價格違法行為,本機關于2015年6月2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你單位下發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吉省價告[2015]19號)。你單位逾期未向我機關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 鑒于你單位能夠主動配合檢查,態度積極,且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的《燃煤發電機組脫硫電價及脫硫設施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第㈠項的相關規定,你單位脫硫設施投運率在90%以上100%以下的,只扣減停運時間所發電量的脫硫電價款,不予罰款。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五款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二)沒收脫硫電價款40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現要求你單位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400,000元如數上繳我局財政罰沒專戶。 戶 名:(略)開戶行:(略)賬 號:(略)用 途:(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千分之二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5年6月8日 | ||
吉省價處 〔2015〕14號 | 未執行環保電價 | 吉林省 物價局 | 吉林省物價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吉省價處[2015]14號 當事人:吉林吉長熱電有限公司 單位地址:XX 法人代表:XX 聯系電話:XX 聯系人:XX 聯系電話:XX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組織開展全國環保電價專項檢查的通知》(發改價監[2015]952號),本機關于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19日對你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環保電價執行情況進行了檢查。經查,7月至12月1號機組脫硫設施暫停運行,期間銷售脫硫電量3600萬千瓦時,多得脫硫電價款400,000元。 上述事實有檢查時制作的《檢查登記表》、《調查詢問筆錄》、環保設施運行情況表,省電網交易中心交易結算單等證據為證。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項“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價格違法行為,本機關于2015年6月2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你單位下發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吉省價告[2015]19號)。你單位逾期未向我機關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 鑒于你單位能夠主動配合檢查,態度積極,且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的《燃煤發電機組脫硫電價及脫硫設施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第㈠項的相關規定,你單位脫硫設施投運率在90%以上100%以下的,只扣減停運時間所發電量的脫硫電價款,不予罰款。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五款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二)沒收脫硫電價款40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現要求你單位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400,000元如數上繳我局財政罰沒專戶。 戶 名:(略)開戶行:(略)賬 號:(略)用 途:(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千分之二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5年6月8日 |
吉林吉長熱電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稱 | 地址 | 成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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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長熱電有限公司四平熱電分公司 | 四平市鐵東區七馬路街東山路 | 2009-12-08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