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自2000版電信黃頁,準確度很低,僅供參考 )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市余杭區南苑街道世紀大道1號
- 固定電話:
- (0571)
- 聯系人:
- 翁曉波
- 郵政編碼:
- 310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896806066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名稱變更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臨平支行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 | 2022-03-22 |
營業場所變更 | 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南苑街道世紀大道號 | 杭州市余杭區南苑街道世紀大道號 | 2021-09-17 |
負責人變更 | 陳果 [新增] | 婁永海 [退出] | 2021-09-17 |
負責人變更 | 婁永海 [新增] | 陸強 [退出] | 2019-11-28 |
負責人變更 | 陸強 [新增] | 翁曉波 [退出] | 2018-01-12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陸強 | 翁曉波 | 2018-01-12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F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843830424 | 2016-04-27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0424F | 注冊號:56176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4-27 |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翁曉波;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董瑞芳; | 2012-08-20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翁曉波;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董瑞芳; | 2012-08-20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的行政處罰
浙地稅直稽罰[2016]40號 | 省局直屬局 | 我局于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9月14日對你單位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的地方稅款繳納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2012年度 1.未將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備設施金額37958元(其中屬于2012年以前的金額為29844元,2012年新增的金額為8114元)并計房產原值申報繳納房產稅,應補繳房產稅266.87元。 2.6月和11月在“支付教材資料費”科目中列支發放給員工的購書卡金額405000元,未并計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2556.56元。 3.在“公司金融業務招待費”、“個人金融業務招待費”、“個人金融業務宣傳費”等科目中列支禮品合計652645元,屬于你單位在業務宣傳、廣告、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的禮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30529元。 (二)2013年度 1.未將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備設施金額47472元(其中屬于2013年以前的金額為42372元,2013年新增的金額為5100元)并計房產原值申報繳納房產稅,10月新增閑林支行自有房產裝修支出318161.40元也未申報繳納房產稅,合計應補繳房產稅801.35元。 2.在“公司金融業務招待費”、“個人金融業務招待費”、“公司金融業務宣傳費”、“個人金融業務宣傳費”等科目中列支禮品合計730845元,屬于你單位在業務宣傳、廣告、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的禮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46169元。 (三)2014年度 1.未將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備設施金額40434元并計房產原值申報繳納房產稅,應補繳房產稅339.65元。 2.在“公司金融業務招待費”、“個人金融業務招待費”、“個人金融業務宣傳費”等科目中列支禮品合計974689元,屬于你單位在業務宣傳、廣告、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的禮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94937.80元。 以上稅款合計495600.23元。 上述違法事實經你單位負責人簽證無異議,并有稅務稽查工作底稿等相關證據為證。 二、處罰決定 2016年9月18日,我局向你單位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浙地稅直稽罰告[2016]43號),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在法定期限內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定并結合具體違法事實,我局決定對你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繳納房產稅的行為處以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703.94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規定并結合具體違法事實, 我局決定對你單位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11278.28元;對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235817.9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247800.12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繳納入庫,征收機關為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收款國庫為省金庫。到期不繳罰款的,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或者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 2016-09-21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與浙江力邦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鄭重信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2016-05-10 | (2015)杭余執民字第8816號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與陳麗麗、張強勝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8-22 | (2016)浙0110民初10266號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與杭州玉廷廣告有限公司、張智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2015-08-25 | (2015)杭余執民字第88-2號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與杭州玉廷廣告有限公司、張智勇等執行裁定書 | 2015-03-24 | (2015)杭余執民字第88號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與朱峰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9-26 | (2016)浙0110民初6189號 |
章坤林犯生產、銷售假藥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6-09-27 | (2016)浙0110刑初963號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與曹國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8-31 | (2016)浙0110民初7891號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與曹國偉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8-02 | (2016)浙0110民初6155號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與朱峰、顏文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9-18 | (2016)浙0110民初6108號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與浙江力邦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鄭重信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9-24 | (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544號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稱 | 地址 | 成立時間 |
---|---|---|
中國銀行杭州市余杭支行廣濟分理處 | 塘棲鎮廣濟路. | 1994-02-25 00:00:00.000 |
相關黃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