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市洲泉華誠印刷廠,辦公室地址位于絲綢之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嘉興,洲泉鎮義馬村桃子浜組,于2006年06月02日在嘉興成立,我工廠主要提供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7年底止。不干膠紙張分切,雙面膠帶、牛皮膠帶、封箱膠帶分切。 我們致力于提供的生產解決方案,期待與您共贏未來
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洲泉鎮義馬村桃子浜組 -
- 固定電話:
- 0573-8551000
- 廠長:
- 宋慧芬
- 郵政編碼:
- 314513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605838400 |
座機號碼 | 0573-8855100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桐鄉市洲泉華誠印刷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宋慧芬 | 100% | 人民幣50萬元 |
桐鄉市洲泉華誠印刷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嘉興市桐鄉市洲泉鎮義馬村桃子浜組 | 洲泉鎮義馬村桃子浜組 | 2019-01-03 |
經營范圍變更 |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不干膠紙張分切,雙面膠帶、牛皮膠帶、封箱膠帶分切。(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印刷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7年底止。)不干膠紙張分切,雙面膠帶、牛皮膠帶、封箱膠帶分切。 | 2019-01-03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3XL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78966353X | 2017-07-27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楊興華;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楊興華;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楊興華;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楊興華;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7-07-27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印刷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7年底止。) | 許可經營項目: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印刷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2年底止。) | 2013-05-31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44445 | 注冊號: 566 | 2009-06-25 |
注冊號: 44445 | 注冊號: 566 | 2009-06-25 |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不干膠紙張分切,雙面膠帶、牛皮膠帶、封箱膠帶分切。(《印刷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2年底止。)行業代碼: 2319 | 經營范圍: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不干膠紙張分切,雙面膠帶、牛皮膠帶、封箱膠帶帶分切。(憑有效的許可證經營,《印刷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08年底止。)行業代碼: 2319 | 2009-06-25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66 | 2009-06-25 |
集團編號升級 | 注冊號: | 注冊號: 66 | 2009-06-25 |
桐鄉市洲泉華誠印刷廠的行政處罰
(浙桐)質技監罰字〔2016〕52號 |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 2016年7月28日,我局安全監察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你廠進行特種設備檢查,發現你廠1臺內燃平衡重式叉車(型號CPCD30 編號2010301312664)涉嫌未經檢驗,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經局領導批準,現場對該臺內燃平衡重式叉車進行了查封,并下達了《查封決定書》、《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停用整改。2016年7月28日經局領導批準立案,7月28日,8月5日,8月23日依法分別對操作工進行調查。 現查明:你廠于2015年8月,向朱某租賃1臺內燃平衡重式叉車(型號CPCD30 編號2010301312664),用于你廠紙張搬運,該叉車未經檢驗,使用至2016年7月27日。你廠明知該叉車因合格證問題未經檢驗,卻仍租賃使用。 2016年8月26日,本局召開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對你廠涉嫌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內燃平衡重式叉車)一案進行了審理,擬定了行政處罰事項。2016年9月7日,向你廠直接送達了《桐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處罰告知書》,你廠在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你廠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之規定,構成了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內燃平衡重式叉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之規定,依法處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萬圓整。 | 2016-09-13 |
桐鄉市洲泉華誠印刷廠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桐鄉市洲泉華誠印刷廠與馬芳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7-27 | (2016)浙0483民初496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