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燎原印刷廠成立于1995年,坐落于平湖市新埭鎮工業園區,占地面積7畝,擁有廠房5000多平米,現有員工60余人,其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50多人,現有固定資產1000多萬元,主要生產設備有三臺四色膠印機,全新德國原裝進口海德堡電腦四色膠印機和多臺日本膠印機,并配有全套印前、印后設備,還擁有轉印、移印及絲印設備,是一家集設計、印前、印刷、印后并于產品品種多樣化集一體的企業。
本企業一直遵循“負責就是品牌,為誠信客戶創造價值”的經營理念,同時擁有一批有實力,講信用的知名客戶。企業連續幾年被嘉興市、平湖市工商局評為“誠信企業”“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等榮譽稱號。
隨著企業規模不斷發展狀大,企業更注重內部管理和員工自身素質的提高,多年來經常聘請企業管理專家蒞臨我廠授課指導。培養了一批的管理人才和員工,為企業注入了強大的生命力和發展潛力。在企業做小單子、急單子、難單子的業務定位上,充分證明了企業逆境生存的能力。面對這次全球的金融危機,企業及時的做到產業升級。首先是業務定位升級即在小、急、難上加與做精,故贏得了許多因為客戶要求高而找上門來的新客戶;其次企業在設備上又投入300多萬元引進了多臺設備;第三、企業在人才、設備等資源共享的同時,還在嘉興收購了華豐印刷紙品廠,同時設立了印刷業務咨詢服務部。以此做為窗口,把企業的產品及生產能力及時展示出去,做到企業連鎖發展的經營戰略。
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平湖市新埭鎮星閣街8號 -
- 固定電話:
- (0573)
- 業務代表:
- 鄭文歡
- 電子郵件:
- 13957312349@163.com
- 郵政編碼:
- 314211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電子郵箱 | ygywxyj@126.com |
座機號碼 | 0573-8564676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平湖市燎原印刷廠
- 簡稱:
- 燎原印刷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包裝裝璜、其他印刷品印刷(憑有效印刷經營許可證經營);道路貨物運輸*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482000028828
- 發證機關:
- 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個人獨資企業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經營模式:
- 生產加工
- 成立時間:
- 2001年04月12日
- 職員人數:
- 10人
- 注冊資本:
- 0萬元 (萬元)
- 所屬行業:
- 鬃毛加工、制刷及清掃工具廠 » 平湖市鬃毛加工、制刷及清掃工具廠
- 所屬城市黃頁:
- 嘉興企業網 » 平湖市 » 平湖市新埭鎮
- 順企編碼:
- 6128979
平湖市燎原印刷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范水良 | 100% | 人民幣1000萬元 |
平湖市燎原印刷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注冊資本變更 | 2018-06-25 |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范水良; ; | 姓名: 范水良; ; | 2018-06-25 |
資金數額變更 | 2018-06-25 | ||
資金數額變更 | 1000( + 566.66667% ) | 150 | 2018-06-25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包裝裝璜、其他印刷品印刷(憑有效印刷經營許可證經營);道路貨物運輸 | 許可經營項目: 包裝裝璜、其他印刷品印刷(憑有效印刷經營許可證經營) | 2016-12-14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82X09454957E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11-28 |
住所變更 | 住所: 平湖市新埭鎮星閣街號 郵政編碼: 電話: | 住所: 平湖市新埭鎮青陽匯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 2016-11-28 |
住所變更 | 住所: 平湖市新埭鎮星閣街8號; 郵政編碼: 314216; 電話: ; | 住所: 平湖市新埭鎮青陽匯路8-22號; 郵政編碼: 314216; 電話: ; | 2016-11-28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454957E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11-28 |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包裝裝璜、其他印刷品印刷(憑有效印刷經營許可證經營) | 許可經營項目: 包裝裝璜、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2年底止) | 2013-01-11 |
平湖市燎原印刷廠的行政處罰
平地稅稽罰[2016]21號 | 平湖市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6年6月27日至2016年7月19日對你投資的平湖市燎原印刷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你投資的平湖市燎原印刷廠在2015年9月14號憑證“管理費用-辦公費”科目中列支電話費5415元,2015年2月50號憑證“管理費用-辦公費”科目中列支電話費415元,合計5830元。這二筆費用憑浙江平湖農村合作銀行的扣款業務自助回單入賬,未取得有效的合法發票,不能作為管理費用在稅前扣除。你投資的平湖市燎原印刷廠未在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整,少申報繳納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2.你投資的平湖市燎原印刷廠在2015年12月第102號憑證“管理費用-其他”科目中列支檢測費120元。這筆費用的發票顯示付款單位為非本單位,不能作為管理費用在稅前扣除。你投資的平湖市燎原印刷廠未在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整,少申報繳納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3.你投資的平湖市燎原印刷廠在2015年12月第71號憑證“管理費用-辦公費”科目中列支27944.44元支付購買打印機及電腦等,這些開支應列支在“固定資產”科目。你投資的平湖市燎原印刷廠未在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整,少申報繳納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4.你投資的平湖市燎原印刷廠在2015年6月第63號憑證“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中列支金額61500元,用于支付每人4100元共15人的旅游費包括本單位投資者1人(范水良),其中本單位雇員有4人,其他10人為非本單位雇員。 投資者范水良的旅游費和非本單位雇員的支出金額合計45100元不得扣除,你投資的平湖市燎原印刷廠未在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整,少申報繳納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你投資的平湖市燎原印刷廠以上少繳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的行為屬偷稅。 以上涉及稅款14015.27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對你投資的平湖市燎原印刷廠偷稅的行為,處以罰款計11212.22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1212.22元。限你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平湖市地方稅務局新埭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平湖市地方稅務局或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6-08-04 | ||
平地稅稽罰[2016]20號 | 平湖市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6年6月27日至2016年7月19日對你單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你單位在2015年6月第63號憑證“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中列支金額61500元,用于支付每人4100元共15人的旅游費包括本單位投資者1人(范水良),其中本單位雇員有4人,其他10人為非本單位雇員。雇員4人的旅游費未并計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2015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1139.62元。非本單位雇員的支出金額合計41000元未按規定代扣代繳2015年度“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8200元。 你單位以上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以上涉及稅款9339.62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罰款計4669.81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4669.81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平湖市地方稅務局新埭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平湖市地方稅務局或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6-08-04 |
平湖市燎原印刷廠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
![]() | 10495761 | 原印 | 材料加工 | 40 | 商標已注冊 | 2012-02-16 |
![]() | 10095864 | 燎原印 | 材料加工 | 40 | 商標已注冊 | 2011-10-21 |
![]() | 6738931 | 圖形 | 材料加工 | 40 | 商標已注冊 | 2008-05-23 |
平湖市燎原印刷廠的專利證書
CN206141087U | 實用新型 | 2017-05-03 | 一種膠印機 | 印刷;排版機;打字機;模印機 | 范水良 |
CN206141135U | 實用新型 | 2017-05-03 | 一種自動封面機 | 裝訂;圖冊;文件夾;特種印刷品 | 范水良 |
CN206141100U | 實用新型 | 2017-05-03 | 一種印刷機 | 印刷;排版機;打字機;模印機 | 范水良 |
CN206141107U | 實用新型 | 2017-05-03 | 一種局部UV上光機 | 印刷;排版機;打字機;模印機 | 范水良 |
CN206141075U | 實用新型 | 2017-05-03 | 一種卡紙覆面機 | 層狀產品 | 范水良 |
CN206141125U | 實用新型 | 2017-05-03 | 一種數碼印刷機 | 印刷;排版機;打字機;模印機 | 范水良 |
CN206141106U | 實用新型 | 2017-05-03 | 一種UV上光機 | 印刷;排版機;打字機;模印機 | 范水良 |
CN206140997U | 實用新型 | 2017-05-03 | 一種紙板切痕機 | 紙品制作;紙的加工 | 徐土根 |
平湖市燎原印刷廠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平湖市燎原印刷廠與上海迪圣箱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4-10 | (2015)嘉平新商初字第30號 |
芮某犯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5-12-14 | (2015)嘉平刑初字第1018號 |
周金珍與毛元秋、平湖市燎原印刷廠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 | 2014-05-16 | (2013)嘉善民初字第1606號 |
平湖市燎原印刷廠與嘉興國隆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5-12-14 | (2015)嘉平新商初字第313-2號 |
吳金滿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6-12-09 | (2016)浙0482刑初927號 |
平湖市燎原印刷廠與杰森石膏板(嘉興)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12-09 | (2016)浙0482民初500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