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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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 | 一般項目:以自有資金從事投資活動;銷售代理;采購代理服務;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信息咨詢服務(不含許可類信息咨詢服務);新材料技術推廣服務;新材料技術研發;技術進出口;貨物進出口;潤滑油銷售;石油制品銷售(不含危險化學品);化工產品銷售(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機械電氣設備銷售;電工器材銷售;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零售;機械設備銷售;通訊設備銷售;包裝材料及制品銷售;機械設備租賃;計算機及通訊設備租賃;節能管理服務;普通貨物倉儲服務(不含危險化學品等需許可審批的項目);汽車零配件批發;汽車零配件零售;電氣設備銷售;儀器儀表銷售;電子元器件與機電組件設備銷售;物聯網設備銷售;物聯網應用服務;物聯網技術服務;物聯網技術研發;數據處理和存儲支持服務;生產線管理服務;電池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危險化學品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不得從事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 (一)從事和促進國家鼓勵和允許的石油、燃氣、化學、煤炭、電力等基礎設施工業及其它相關行業內的投資;(二)按照“殼牌投資企業”(董事會一致批準的)書面委托,向它們提供下列各項服務∶1、在中國境內和境外,以協助、代理和/或經銷的方式為“殼牌投資企業”購買其經營所需的機器、設備、辦公設施、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物資并銷售其制造、加工、生產或經營的產品和向客戶提供上述產品的售后服務;2、向“殼牌投資企業”提供倉儲等綜合服務;3、協助“殼牌投資企業”招聘雇員和向“殼牌投資企業”提供技術培訓、研究和市場發展及其他咨詢服務(包括項目管理、技術規劃與行政服務);4、在外匯管理局的同意和監督下,平衡各家“殼牌投資企業”之間的外匯收支;5、協助“殼牌投資企業”籌措貸款,并且如經“公司”董事會批準,為“殼牌投資企業”提供擔保;(三)向“投資者”和其他“殼牌海外企業”提供咨詢服務及在華聯絡的服務;(四)在“殼牌投資企業”投產前或“殼牌投資企業”新產品投產前,為進行產品市場開發,從“投資者”或其它“殼牌海外企業”進口一定數量與“殼牌投資企業”產品相同或相似的非進口配額管理的產品在國內試銷;(五)為“殼牌投資企業”的產品的國內分銷商、經銷商或代理商提供相關技術培訓;(六)為與“公司”、“投資者”或“殼牌海外企業”簽有技術轉讓或技術服務協議的國內公司、企業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支持、咨詢和培訓;(七)在中國境內收購不涉及出口配額、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出口;(八)進口并在國內銷售(不含零售)母公司產品(成品油除外);(九)為“公司”進口的產品提供售后服務;(十)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試驗,轉讓研發成果,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十一)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除外),在國內采購、銷售(不包括零售)以下產品(不包括原油、成品油,限于母公司及關聯公司及第三方生產的同類產品):(1)潤滑油及其原材料(包括基礎油,添加劑及其它相關原料);(2)瀝青及其相關產品及其原材料(包括添加劑及其它相關原料);(3)化工和石油化工產品;(4)其他母公司產品;(5)電氣機械和器材,計算機、通信和電子設備,各類機械設備及配件;(6)以上產品的包裝物,所銷售產品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其他軟件和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技術轉讓、咨詢、其他售后服務;(7)計算機、通信、機械設備租賃服務。(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專項規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十二)承接境內外企業的服務外包業務;(十三)委托境內其他企業生產/加工產品并在國內外銷售,從事產品全部外銷的委托加工貿易業務;(十四)進出口和在國內采購、銷售危險化學品,具體品種以《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確認的品名為準;(十五)根據有關規定,從事物流配送服務。(市場主體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 2022-09-28 |
法定代表人 | 黃志昌(WONG CHI CHEONG) | 張新勝(XINSHENG ZHANG) | 2021-10-11 |
董事 經理 監事 | 戴明達,
黃志昌(WONG CHI CHEONG)*, [新增]
吳纓,
章虹(HONG ZHANG), [新增]
張鑫 | 戴明達,
黃志昌, [退出]
吳纓,
張新勝(XINSHENG ZHANG)*, [退出]
張鑫 | 2021-10-11 |
董事 經理 監事 | 戴明達,黃志昌(WONG CHI CHEONG)*,吳纓,章虹(HONG ZHANG),張鑫 | 戴明達,黃志昌,吳纓,張新勝(XINSHENG ZHANG)*,張鑫 | 2021-10-11 |
董事 經理 監事 | 戴明達,
黃志昌,
吳纓, [新增]
張新勝(XINSHENG ZHANG)*,
張鑫 | 戴明達,
黃志昌,
王晶, [退出]
張新勝(XINSHENG ZHANG)*,
張鑫 | 2021-05-19 |
董事 經理 監事 | 戴明達,黃志昌,吳纓,張新勝(XINSHENG ZHANG)*,張鑫 | 戴明達,黃志昌,王晶,張新勝(XINSHENG ZHANG)*,張鑫 | 2021-05-19 |
董事 經理 監事 | 戴明達, [新增]
黃志昌,
王晶,
張新勝(XINSHENG ZHANG)*,
張鑫 | 黃志昌,
王晶,
章虹, [退出]
張新勝(XINSHENG ZHANG)*,
張鑫 | 2021-02-05 |
董事 經理 監事 | 戴明達,黃志昌,王晶,張新勝(XINSHENG ZHANG)*,張鑫 | 黃志昌,王晶,章虹,張新勝(XINSHENG ZHANG)*,張鑫 | 2021-02-05 |
經營范圍 | (一)從事和促進國家鼓勵和允許的石油、燃氣、化學、煤炭、電力等基礎設施工業及其它相關行業內的投資;(二)按照“殼牌投資企業”(董事會一致批準的)書面委托,向它們提供下列各項服務∶1、在中國境內和境外,以協助、代理和/或經銷的方式為“殼牌投資企業”購買其經營所需的機器、設備、辦公設施、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物資并銷售其制造、加工、生產或經營的產品和向客戶提供上述產品的售后服務;2、向“殼牌投資企業”提供倉儲等綜合服務;3、協助“殼牌投資企業”招聘雇員和向“殼牌投資企業”提供技術培訓、研究和市場發展及其他咨詢服務(包括項目管理、技術規劃與行政服務);4、在外匯管理局的同意和監督下,平衡各家“殼牌投資企業”之間的外匯收支;5、協助“殼牌投資企業”籌措貸款,并且如經“公司”董事會批準,為“殼牌投資企業”提供擔保;(三)向“投資者”和其他“殼牌海外企業”提供咨詢服務及在華聯絡的服務;(四)在“殼牌投資企業”投產前或“殼牌投資企業”新產品投產前,為進行產品市場開發,從“投資者”或其它“殼牌海外企業”進口一定數量與“殼牌投資企業”產品相同或相似的非進口配額管理的產品在國內試銷;(五)為“殼牌投資企業”的產品的國內分銷商、經銷商或代理商提供相關技術培訓;(六)為與“公司”、“投資者”或“殼牌海外企業”簽有技術轉讓或技術服務協議的國內公司、企業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支持、咨詢和培訓;(七)在中國境內收購不涉及出口配額、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出口;(八)進口并在國內銷售(不含零售)母公司產品(成品油除外);(九)為“公司”進口的產品提供售后服務;(十)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試驗,轉讓研發成果,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十一)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除外),在國內采購、銷售(不包括零售)以下產品(不包括原油、成品油,限于母公司及關聯公司及第三方生產的同類產品):(1)潤滑油及其原材料(包括基礎油,添加劑及其它相關原料);(2)瀝青及其相關產品及其原材料(包括添加劑及其它相關原料);(3)化工和石油化工產品;(4)其他母公司產品;(5)電氣機械和器材,計算機、通信和電子設備,各類機械設備及配件;(6)以上產品的包裝物,所銷售產品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其他軟件和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技術轉讓、咨詢、其他售后服務;(7)計算機、通信、機械設備租賃服務。(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專項規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十二)承接境內外企業的服務外包業務;(十三)委托境內其他企業生產/加工產品并在國內外銷售,從事產品全部外銷的委托加工貿易業務;(十四)進出口和在國內采購、銷售危險化學品,具體品種以《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確認的品名為準;(十五)根據有關規定,從事物流配送服務。(市場主體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 (一)從事和促進國家鼓勵和允許的石油、燃氣、化學、煤炭、電力等基礎設施工業及其它相關行業內的投資;(二)按照“殼牌投資企業”(董事會一致批準的)書面委托,向它們提供下列各項服務∶1、在中國境內和境外,以協助、代理和/或經銷的方式為“殼牌投資企業”購買其經營所需的機器、設備、辦公設施、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物資并銷售其制造、加工、生產或經營的產品和向客戶提供上述產品的售后服務;2、向“殼牌投資企業”提供倉儲等綜合服務;3、協助“殼牌投資企業”招聘雇員和向“殼牌投資企業”提供技術培訓、研究和市場發展及其他咨詢服務(包括項目管理、技術規劃與行政服務);4、在外匯管理局的同意和監督下,平衡各家“殼牌投資企業”之間的外匯收支;5、協助“殼牌投資企業”籌措貸款,并且如經“公司”董事會批準,為“殼牌投資企業”提供擔保;(三)向“投資者”和其他“殼牌海外企業”提供咨詢服務及在華聯絡的服務;(四)在“殼牌投資企業”投產前或“殼牌投資企業”新產品投產前,為進行產品市場開發,從“投資者”或其它“殼牌海外企業”進口一定數量與“殼牌投資企業”產品相同或相似的非進口配額管理的產品在國內試銷;(五)為“殼牌投資企業”的產品的國內分銷商、經銷商或代理商提供相關技術培訓;(六)為與“公司”、“投資者”或“殼牌海外企業”簽有技術轉讓或技術服務協議的國內公司、企業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支持、咨詢和培訓;(七)在中國境內收購不涉及出口配額、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出口;(八)進口并在國內銷售(不含零售)母公司產品(成品油除外);(九)為“公司”進口的產品提供售后服務;(十)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試驗,轉讓研發成果,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十一)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除外),在國內采購、銷售(不包括零售)以下產品(不包括原油、成品油,限于母公司及關聯公司及第三方生產的同類產品):(1)潤滑油及其原材料(包括基礎油,添加劑及其它相關原料);(2)瀝青及其相關產品及其原材料(包括添加劑及其它相關原料);(3)化工和石油化工產品;(4)其他母公司產品及;(5)以上產品的包裝物,并為所銷售產品提供售后服務(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專項規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十二)承接境內外企業的服務外包業務;(十三)委托境內其他企業生產/加工產品并在國內外銷售,從事產品全部外銷的委托加工貿易業務;(十四)進出口和在國內采購、銷售危險化學品,具體品種以《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確認的品名為準;(十五)根據有關規定,從事物流配送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 2020-07-22 |
經營范圍 | (一)從事和促進國家鼓勵和允許的石油、燃氣、化學、煤炭、電力等基礎設施工業及其它相關行業內的投資;(二)按照“殼牌投資企業”(董事會一致批準的)書面委托,向它們提供下列各項服務∶1、在中國境內和境外,以協助、代理和/或經銷的方式為“殼牌投資企業”購買其經營所需的機器、設備、辦公設施、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物資并銷售其制造、加工、生產或經營的產品和向客戶提供上述產品的售后服務;2、向“殼牌投資企業”提供倉儲等綜合服務;3、協助“殼牌投資企業”招聘雇員和向“殼牌投資企業”提供技術培訓、研究和市場發展及其他咨詢服務(包括項目管理、技術規劃與行政服務);4、在外匯管理局的同意和監督下,平衡各家“殼牌投資企業”之間的外匯收支;5、協助“殼牌投資企業”籌措貸款,并且如經“公司”董事會批準,為“殼牌投資企業”提供擔保;(三)向“投資者”和其他“殼牌海外企業”提供咨詢服務及在華聯絡的服務;(四)在“殼牌投資企業”投產前或“殼牌投資企業”新產品投產前,為進行產品市場開發,從“投資者”或其它“殼牌海外企業”進口一定數量與“殼牌投資企業”產品相同或相似的非進口配額管理的產品在國內試銷;(五)為“殼牌投資企業”的產品的國內分銷商、經銷商或代理商提供相關技術培訓;(六)為與“公司”、“投資者”或“殼牌海外企業”簽有技術轉讓或技術服務協議的國內公司、企業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支持、咨詢和培訓;(七)在中國境內收購不涉及出口配額、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出口;(八)進口并在國內銷售(不含零售)母公司產品(成品油除外);(九)為“公司”進口的產品提供售后服務;(十)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試驗,轉讓研發成果,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十一)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除外),在國內采購、銷售(不包括零售)以下產品(不包括原油、成品油,限于母公司及關聯公司及第三方生產的同類產品):(1)潤滑油及其原材料(包括基礎油,添加劑及其它相關原料);(2)瀝青及其相關產品及其原材料(包括添加劑及其它相關原料);(3)化工和石油化工產品;(4)其他母公司產品;(5)電氣機械和器材,計算機、通信和電子設備,各類機械設備及配件;(6)以上產品的包裝物,所銷售產品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其他軟件和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技術轉讓、咨詢、其他售后服務;(7)計算機、通信、機械設備租賃服務。(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專項規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十二)承接境內外企業的服務外包業務;(十三)委托境內其他企業生產/加工產品并在國內外銷售,從事產品全部外銷的委托加工貿易業務;(十四)進出口和在國內采購、銷售危險化學品,具體品種以《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確認的品名為準;(十五)根據有關規定,從事物流配送服務。市場主體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 - | 2020-07-22 |